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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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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要主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解读

【概要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要主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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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1-0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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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解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要主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经营。
  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也依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告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的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增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作用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进行审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不能降低条件,放松要求。对经审查批准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不能一批了事,或者重审批、轻监督。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对有关危险物品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审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有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遵守。
  二、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废弃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废弃危险物品处置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同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同时,对于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对于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以监督管理为名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谋取私利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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