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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法学习】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 分类:学习交流
  • 作者:陆志强
  • 来源:安康分公司
  • 发布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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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了安全管理法定行为,通过公司组织的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我谈一下几点学习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法学习】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概要描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了安全管理法定行为,通过公司组织的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我谈一下几点学习心得体会。

  • 分类:学习交流
  • 作者:陆志强
  • 来源:安康分公司
  • 发布时间:2021-10-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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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了安全管理法定行为,通过公司组织的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我谈一下几点学习心得体会。

一、强化事先控制,防患于未然

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新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即加大了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渎职、失职成本。有隐患即处罚,而不是发生事故以后采取“补救性”处罚,换言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事先管控工作行为,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则会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监督、防范的作用。“小漏不堵毁大堤,小病不治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晚矣。谁曾想到一根电线与配电箱摩擦会引发5万吨粮食过火事故,因此,提高事先防范意识,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何其重要。

二、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于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60%、80%、100%的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100万、100-200万、200-1000万、1000-2000万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由此可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最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亿元罚款,并对人员进行职业监禁,力度之大,足以看出国家对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决心。当然,罚款只是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不怕罚款,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就问你怕不怕。

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都是安全员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宋元明副部长一段讲话让人反思深刻。新法将此上升到法律层面,“三个必须”及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从此“我不管安全”这一句话将成为各行各业各岗位的禁忌。新法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小小的改动,说明了每一个人不只有岗位职责,还将肩负起本岗位上的安全职责,安全职责--将是每一位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只有人人都是安全员,安全工作才能全方位无死角的落到失误,并且掷地有声、行之有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新安法的生效,其将与《刑法》进行有效结合。安全生产违法将首先追责直线管理人员,这也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求。

通过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有新法更高、更严、更全面的要求,我更加坚定了做好安全工作的决心。我相信,在新法的高标准、严要求下,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安全管理会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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