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患,最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其实有不测之忧。坐观其变,而不为之所,则恐至於不可救”。----题记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组织,生存和发展最主要的威胁,往往不是突如其来的重大灾难与变故,而恰恰是那些不易察觉、缓慢积累起来的倦怠与松懈。因此,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贯宣工作,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在公司总部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我汶川分公司举行了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结合实际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浅薄体会。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三项重要法律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安全生产,所以建立此项制度,让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所有人切实参与进安全工作中。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而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其中高危行业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为一切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并以此为目标,预防为主,包括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治理,通过政府和社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它具体体现在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等,都得到落实。
此次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为了明确部门安全监督职责,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为了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提出“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层层落实、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是一句空话,这需要我们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安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到实处。
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把新安法落实到生产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为习惯渗透、贯穿到生产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用它来守护我们的安全,这才是新安法最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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