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共计119条,新安法的实施是我们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为依法治安指明了方向。新安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的实施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抓好安全生产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学习、准确把握、努力践行新安法,建立本质化安全环境为目标,坚决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管理品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是我今后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学习,新安法的主要变化有:
一是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占10%条款)和一线从业人员(占18%条款)强调了“两类人”,并强化了其“身体力行”法定要求,前者确保资源投入和能力要求,后者确保安全素养提升和规章规程的执行。
二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彰显司法正义和公平竞争,同时提高了违法成本。针对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现象由之前的“可以处”罚全部改成“处”罚。大幅度提高经济处罚数额,如针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针对事故企业的经济处罚。
三是要求高危行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是强化风险源头管理和分级防控。把“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上升到法律地位,从方法论的角度指出扼住事故咽喉的方法。
五是明确“三管三必须”安全分工原则。
六是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
七是明确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后的调查评估制度。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是明确要求“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要求。针对“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增加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要求。
通过学习,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企业成于安全,败于事故,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对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让大家知道若责任心不到位就会酿成事故,正确意识到安全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上下关联、人人互保、环环相扣的链,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或伤害,就会变成违法。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必能做得更好,我们的企业就能长盛不衰,我们个人就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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